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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華”商標爭議不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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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次數:2584次 發布日期:201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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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佛山榮華與香港榮華在“榮華”系列商標爭議之戰從2000年起至今持續10多年,最近有了新進展。據了解,該提審案件將于本月內開庭審理。既享有“榮華”企業名稱也擁有“榮華”商標的佛山榮華,終望享受“榮華”注冊商標專用權。
事件起源于1997年7月佛山榮華依法受讓第533357號“榮華”商標后,佛山榮華為更好使用和全面保護“榮華”商標權,于1997年10月17日申請注冊第1255171號“榮華月”商標并于1999年11月10日核準注冊在第30類“糖果、糕點、面包、月餅”等商品上。998年4月20日佛山榮華依法申請注冊第1317036號“蝶戀花”圖形商標并于1999年9月21日核準注冊在第30類“咖啡、茶、糖果,糕點,月餅”等商品上。
2000年5月和2008年6月香港榮華兩次以惡意搶注為由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佛山“榮華月”商標、“蝶戀花”圖形商標,國家商評委分別于2000、2009年裁定維持佛山榮華兩商標注冊。香港榮華不服裁定,之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為:“榮華月”商標:佛山榮華在享有“榮華”商標在先權利基礎上,申請注冊“榮華月”商標是商標權人為更好使用及全面保護在先商標權的正當合法權利,香港榮華起訴佛山榮華存在主觀惡意證據不足。而且,佛山榮華的“蝶戀花”圖形商標與香港榮華引證的牡丹花商標構圖區別較大,兩商標在整體外觀上存在明顯差異,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對香港榮華的撤銷申請不予支持。
在香港榮華對“榮華月”商標、“蝶戀花”圖形商標的終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均被駁回的情況下,現在香港榮華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在本月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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